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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 | 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法保护

更新时间:2023-12-21 09:54:17来源:www.pkufli.net作者:杰克手游网

文/储江

2018年以来直播行业逐渐恢复理智,游戏直播作为变现周期最短的直播类型,已经成为了各大直播平台内容布局中的重要棋子。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围绕游戏画面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也逐渐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典型的游戏直播,至少关涉到三个主体的利益: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游戏开发商,作为提供渠道提供商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游戏操作者或解说者的游戏主播。从不同主体的立场出发,不难发现,对于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游戏直播行业利益的划分。

本期的【案例研读】,周公将对近几年有关游戏画面纠纷的判决进行梳理,通过《奇迹MU》《梦幻西游》《炉石传说》等游戏遭遇的纷争,为您呈现各地法院在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司法观点。

【规则摘要】

1. 游戏画面中的固有美术元素和场景设计,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江苏极光公司、上海硬通公司诉四三九九网络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50号】

2. 基于玩家交互式操作产生的游戏连续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广州维动公司、上海哈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

3. 玩家操作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实时直播呈现给观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连续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广州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4. 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若其仅系游戏作品本身预设画面的一种展现,则并不具备可版权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武汉鱼趣公司与上海炫魔公司、上海脉淼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50号】

【规则详解】

1. 游戏画面中的固有美术元素和场景设计,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江苏极光公司、上海硬通公司诉四三九九网络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50号】

案情简介:《传奇霸业》是一款传奇题材的ARPG网页游戏,由极光公司自主研发,并享有著作权,该游戏经过硬通公司的大力推广和精心运营,深受玩家好评并形成良好口碑。游戏研发过程中,极光公司与聚游公司签订《美术制作协议》,约定由聚游公司对其正在开发的游戏项目(MIR)中比奇城、沙巴克、土城、新手村等场景以及26个角色进行美术制作。

《战天》是另一款传奇题材的ARPG网页游戏,著作权人系四三九九公司。2014年年末,极光公司、硬通公司发现《战天》在游戏场景、人物形象、技能图标、建筑等多个方面对《传奇霸业》内的游戏素材进行了抄袭,并在其旗下游戏平台4399.com上运营。极光公司、硬通公司向四三九九公司发送了《警告函》,后者在与极光公司、硬通公司沟通之后,于2015年3月16日签署了《著作权纠纷和解协议》,承诺对《战天》游戏进行自检并彻底删除所有侵权素材,同时亦保证不再侵犯原告任何自研或享有授权的网络游戏及相关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

然而,协议签订后不久,极光公司、硬通公司发现,《战天》仍然大量、恶意盗用了《传奇霸业》内的游戏素材,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四三九九公司诉至法院。四三九九公司则认为,游戏内的场景、人物形象、技能图标、建筑等均属于游戏通用领域,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极光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游戏美术素材属于以线条和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极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游戏素材著作权为其享有,提供了委托聚游公司制作涉案美术作品的《美术制作协议》以及相应的原始文件截图。结合该《美术制作协议》,该协议中明确写明极光公司委托聚游公司为其正在开发的游戏项目(MIR)进行美术制作,具体包括比奇城、沙巴克、土城、新手村场景及人物角色的制作,上述场景均系涉案游戏的场景内容,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极光公司正在进行涉案游戏的开发,在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游戏美术作品系由极光公司委托聚游公司制作、著作权归极光公司所有。

2. 基于玩家交互式操作产生的游戏连续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广州维动公司、上海哈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韩国网禅公司创作完成网络游戏《MU(3Donlinegame)》, 2002年,该网络游戏被引进中国运营,获得诸多荣誉。2013年8月14日,网禅公司出具《授权书》,将《MU》(中文名称:奇迹MU)授权壮游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并赋予壮游公司以自己名义采取起诉、刑事报案等措施维护权益。2014年9月2日,网禅公司又出具《网络游戏合作授权书》,确认壮游公司获得了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区域的独占性运营权,并授权壮游公司针对侵害《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勇者国度》《奇迹神话》《暗夜奇迹》、《暗夜之神》),以壮游公司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2013年12月,硕星公司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2014年1月3日,硕星公司授权维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该游戏,并于同年3月1日出具授权书。《奇迹神话》与《奇迹MU》在地图名称、等级限制、场景图、角色及其技能、武器和装备、怪物及NPC等多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因认为《奇迹神话》涉嫌侵犯了《奇迹MU》的著作权,壮游公司将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哈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其等级设置、地图名称以及地图、场景图的图案造型设计、职业角色设置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的造型设计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数字文化娱乐类智力成果,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还应当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按照表现形式进行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分类,其中亦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以其表现形式为基础,而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方式并非是作品分类的依据。

类电影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该连续活动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并不能成为认定类电影作品的区别因素。至于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客体也会随之产生新生物,对此应当依据作品分类的实质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应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应仅是制作技术的规定,更应包括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从此意义上来讲,网络游戏也是采用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

3. 玩家操作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实时直播呈现给观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连续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所应享有的著作权。

——广州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案情简介:网易公司拥有《梦幻西游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且,该款游戏中全部人物、场景、道具形象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该款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网易公司同样享有上述作品权利。

从2012年起,华多公司经营的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上进行《梦幻西游》游戏内容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华多公司召集、签约大量的游戏主播,并提供代码程序或者动态屏幕截取的工具给这些游戏主播,供其抓取游戏内容;同时提供YY直播网站和YY语音客户端平台,供这些游戏主播在该平台上以直播、录播或者转播的方式传播该款游戏内容。

网易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窃取了其原创果实,极大损害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分流网易公司的用户,给网易公司带来巨大损失,遂将华多公司诉至法院。华多公司则认为,用户非盈利性地直播“梦幻西游”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作为“综合体”的涉案电子游戏,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是计算机软件,且对于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类电影作品,用户在其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故该类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涉案电子游戏在被用户操作、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播放出来,为网页的观看者所感知。这种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含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共十七项。具体而言,与本案可能相关联的是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审查,其一、此种行为是用户在线参与游戏系统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属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电影作品范畴,即不属于放映权调整的范围。其二、此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属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以扩音器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即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其三、此种行为通过实时的信息流传播作品,公众无法在其个人任意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范畴,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围。因此,它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此相对应,涉案的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为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的游戏,其运行本身需要信息网络的环境,网络环境确能提供条件促进不同用户的在线交流。对于用户(玩家)和观看者而言,其体验可能来自感知连续画面、以及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者“升级”等操作结果这两方面。在后者体验活动中,游戏画面的存在价值似乎发生转换,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游戏画面的播放乃是作为前提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过关”或者“升级”的操作结果可以视为游戏呈现画面此基础上的递进追求,其与呈现画面共同体现了电子游戏的多元价值。因此,从法理上讲,即使游戏画面被作为游戏工具进行使用,乃是关注、分析角度不同使然,并不因而导致游戏画面价值的丧失;而且,从现行法律的适用上讲,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华多公司据此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4. 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若该贡献仅系游戏作品本身预设画面的一种展现,则并不具备可版权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武汉鱼趣公司与上海炫魔公司、上海脉淼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50号】

案情简介:斗鱼TV直播平台为主播和普通用户提供平台服务,平台通过与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签约主播在合作期限内只能在斗鱼TV平台进行直播。

2015年9月1日,朱浩和鱼趣公司签订《游戏解说合作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朱浩和鱼趣公司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鱼趣公司委派朱浩在鱼趣公司战略合作伙伴运营的斗鱼TV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属于鱼趣公司独家所有,若第三方未经鱼趣公司同意行使上述权利、权益的,则鱼趣公司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且朱浩有义务配合。

全民TV也是与斗鱼TV相类似的直播平台。2016年5月,鱼趣公司发现朱浩在全民TV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并直播《炉石传说》的游戏,鱼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脉淼公司则认为,《炉石传说》游戏属于电竞体育活动项目,竞技比赛不构成作品,体育比赛不受著作权保护,朱浩操作游戏或予以解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口述作品或视听作品)。

法院认为:不可否认,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该贡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还需判定该动态画面是否为区别于网络游戏作品本身的新作品,若其仅系游戏作品本身预设画面的一种展现,则并不具备可版权性。游戏类型及游戏操作中所预留的创作空间系重要考虑因素。

具体到本案,炉石传说系一款策略类卡牌游戏。对于玩家操作游戏形成的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本院认为:其一,玩家虽有既定规则内的选择,但其选择仍然是网络游戏作品开发时所预设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实现,并未给作品添加新的表达,或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新作品;其二,玩家的选择是基于实用或效率性赢得比赛的选择,而非基于美学或表达性目的所作的个性化选择,展现的也是玩家游戏技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表达;其三,该游戏可为人机对战或不同玩家联网对战,游戏画面的形成一般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且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还需根据对手的反应进行不同操作的选择,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单一玩家可控制;其四,著作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玩家的技巧和策略既不属于表达范畴,也不宜由玩家垄断;其五,如前所述,炉石传说对战时展现的游戏画面并非单一玩家操作所形成,因此,若形成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权利分配、行使也存在障碍,而类似案件审理时,可能也将面临需频繁追加未知原告的尴尬局面。

【小结】

本期的四起案例,可以算作是对游戏画面可版权性的逐步回答:首先,游戏画面中的固有元素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其次,游戏连续画面的呈现与电影作品类似,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保护;再次,玩家操作游戏并直播给观众的行为不能成立合理使用;最后,倘若直播内容仅系对玩游戏画面的呈现,则玩家的直播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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